北京聚源锐思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聚源锐思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08民初57149号

原告(被告):北京聚源锐思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9层B-1009。

法定代表人:岳松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华,北京尚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莹莹,北京尚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告):***,女,1981年2月23日出生,住址及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利,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原告(被告)北京聚源锐思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源锐思公司)与被告(原告)***劳动争议纠纷互诉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聚源锐思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华、连莹莹,被告(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聚源锐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我公司无需支付***2017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5日期间工资827.59元;2、判令***向我公司支付因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按照劳动合同第38条支付经济补偿100 000元;3、判令***支付我公司经济损失519 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与理由:***于2010年7月23日入职我公司,担任区域销售经理,工作地点在武汉。2017年12月5日***申请离职并于当日得到批准,此后未办理工作交接便不再上班。经查***在职期间,设立了多家与我公司经营范围高度一致的数据科技公司,***在上述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监事等职务,同时,***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其设立的公司与我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的方式销售给我公司的客户,赚取其中的差价,谋取了属于我公司的商业利益。此外,***通过其成立的公司非法销售我公司拥有软件著作权的产品。综上,我公司依据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之约定,以及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同时参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及劳动者应诚实信用、遵守职业道道等原则,要求***赔偿我公司经济补偿及损失。现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聚源锐思公司向我支付:1、2017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6000元;2、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提成款112 765元;3、报销已垫付的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差旅费24 806.60元;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4 9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聚源锐思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我于2010年7月23日入职聚源锐思公司,担任区域销售经理,工作地点在武汉。2017年10月27日检查出已经怀孕,聚源锐思公司得知后,以不交辞职报告就不发提成、工资、不报销差旅费等方式,强迫我于2017年12月5日递交书面的《辞职报告》,聚源锐思公司承诺工资支付至2017年12月底,现我递交《辞职报告》后,聚源锐思公司仍拖欠我的提成和报销款,亦没有按照约定支付我的工资至2017年12月底,故此我不服仲裁裁决结果,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聚源锐思公司对***的起诉辩称,不同意***的诉讼请求,坚持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于2010年7月23日入职聚源锐思公司,担任区域销售经理,基本工资6000元/月,聚源锐思公司支付***的工资至2017年11月30日。

聚源锐思公司与***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在武汉,执行定时工时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并约定***有保守聚源锐思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若违反保密事项,对聚源锐思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聚源锐思公司支付不少于100 000元的经济补偿。

聚源锐思公司与***另签署保密协议,约定聚源锐思公司的商业秘密是指任何与该公司有关的(包括但不限聚源锐思公司、聚源锐思公司的供应商和客户等),且不论以何种方式或媒介存储或没有存储的技术信息或商业信息。

登记于2009年10月17日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RESSET教学辅助软件[简称:RESSET/CAD]V3.0”的软件开发完成和首次发表日期均为2009年;登记于2010年3月30日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RESSET金融研究数据库系统 [简称:RESSET/DB]V3.0”的软件开发完成和首次发表日期均为2009年;登记于2014年7月23日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RESSET农林牧渔数据库系统 [简称:RESSET/AGD]V2.0”的软件开发完成和首次发表日期均为2014年;上述软件著作权人均为聚源锐思公司,权利取得方式均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均为全部权利。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一、就工资支付和劳动合同解除一节。2017年12月5日,***手写辞职报告,载明:“我因个人原因向公司申请辞职,请批准!”聚源锐思公司签批:“同意,办理工作及财务交接完毕后工资发放至2017年12月31日。”打卡记录显示***最后一次打卡时间为2017年12月5日早晨。

***主张,聚源锐思公司告知其如不写以个人原因离职,则不再发放工资、提成、报销差旅费用并要求其继续跟进项目,故***被迫书写辞职报告;其虽然只打卡到2017年12月5日,但其向公司正常提供劳动至2018年1月12日,聚源锐思公司亦承诺支付其工资至2017年12月31日,故聚源锐思公司应向***支付2017年12月整月的工资。为此***提交微信记录予以证明,微信记录显示***于2017年12月期间与相关人员就工作问题进行的交流,***主张相关人员包括聚源锐思公司李高高、刘芳、冯亚鹏、王玮等。

聚源锐思公司对***提交的证据和主张不予认可,李高高、王玮虽为该公司员工,但无法与该二人核实上述微信记录,也无法证明上述微信记录系在为聚源锐思公司提供劳动。主张在***如期进行工作交接的并完成公司后续工作后,该公司方同意支付***的工资至2017年12月31日,但因***并未进行工作交接,且在第三方意欲购买聚源锐思公司的产品时予以阻挠,故聚源锐思公司仅同意支付***2017年12月1日至5日的工资。

二、就提成一节。

***主张,聚源锐思公司拖欠其2014年、2016年、2017年期间提成款,提成计算依据为计提基数(回款)*提成比例。提成比例为新增项目提成8%,续费项目提成5%。聚源锐思公司则主张提成计算依据为计提基数(回款)*提成比例,提成比例是新增项目提成5%,续费项目提成3%。

***提交2014年2月12日电子邮件,其上显示:发件人为***,收件人包括岳松青<yXXX@resset.cn>等,邮件内容为:“岳老师,您好!我去年签合同60万,完成任务近70%,回款50万,年底给我发的提成是24 872.9,不知道是按照什么比例发的提成,麻烦给予说明。”岳松青回复邮件,附件中载有如下内容:“江西财经大学合同净额8.45万元、江西理工大学合同净额4.5万元、中南大学合同净额8.5万元和9.8万元、湖南农业大学合同净额9.4万元、湖北经济学院合同净额4.5万元,年奖3.959,合作单(9.4+4.5)*5%+(8.45+4.5+8.5+9.8)*8%+新单(8.5+9.8+4.5)*3%=3.959”。

聚源锐思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该公司2017年即不再使用后缀为“resset.cn”的企业邮箱。

(一)2014年提成一节。

***提交如下表格,主张系聚源锐思公司曾向其发送的电子邮件,其上显示应付提成38
237. 85元,现聚源锐思公司已经于2015年2月9日支付23 760元,尚欠13
237.85元未支付。






2014年




学校及代理机构


到款


代理成本


净额



提成比例


年奖基数:
57.6477*5%+(8.9+9.48+13)*3%=3.823785
已发:2.3755
备注:分2部分:1》2.5-缴税0.1240=2.3755;2》费用支出票1.323785







-1.5823






中南财经政法


98800


15000


89000


新增


8%




江西理工大学


50000


5000


45000


续费


5%




江西财经大学


104500


10000


94500


续费


5%




湖北经济学院


50000


4000


46000


续费


5%




湖南师范大学


94800



94800


新增


8%




华东理工大学


130000



130000


新增


8%




湖南农业大学


108000


15000


93000



5%




合计




576477








聚源锐思公司则主张2014年度应支付***的提成为23760元,已经足额支付,不存在差额,2014年的合同是否是上述所提交的表格中所列,现已经无法查实,提成的计算因时间过久无法提交。

(二)2016年提成一节。

***自行制作如下2016年提成明细佐证,主张聚源锐思公司应付其提成32 872元,已付10 000元(2017年1月25日转账支付),尚欠22 872元。






2016年




学校及代理机构


到款


费用


计提基数


性质


提成比例


应发提成




湖南科技大学


176000


17600


158400


新增


8%


12672




江西理工大学


50000


4000


46000


续费


5%


2300




江西财经大学


102000


0


102000


续费


5%


5100




湖北经济学院


50000


5000


45000


续费


5%


2250




5000


0


5000


新增


8%


400




长沙武联(吉首大学)


70000


0


70000


新增


8%


5600




湖南农业大学


106000


15000


91000


续费


5%


4550




合计


559000


41600


517400




32872






聚源锐思公司则主张,2016年的合同和计提明细该公司已无法查询,即使按照***的计提基数*5%来计算,该公司仅应支付其提成为25 870元,现该公司2017年1月25日支付***10 000元、2017年5月27日支付***8800元、2017年6月20日支付***8000元,上述金额均是***2016年的提成,已经超过聚源锐思公司已经支付的款项。且即使如***表格中所见,涉及湖北经济学院的合同额应为55 000元,不能拆分。聚源锐思公司从未向客户支付过回扣,表格中即使有费用也是给大学做活动的赞助,是公对公的,不存在给私人的回扣。

***则主张2017年5月27日和6月20日支付两笔款项系2016年提成表格中所载的湖南科技大学的费用,公司尚欠该笔费用800元未支付,费用是给客户的回扣,***拿到公司给的费用后提取的现金直接付给经办人,没有留存证据。

双方均认可湖北经济学院的合同额中的5000元是续约时涨价。

(三)2017年提成一节。

***自行制作如下2017年提成明细佐证,主张聚源锐思公司应付其提成76 656元未支付。






2017年




学校及代理机构


到款


费用


计提基数


性质


提成比例




湖南理工学院


649000


649000


新增


8%


51920




江西理工大学


55000


55000


续费


5%


2750




江西财经大学


100400


100400


续费


5%


5020




湖北经济学院


55000


55000


续费


5%


2750




14000


14000


新增


8%


1120




湖南师范大学


94800


94800


续费


5%


4740




3200


3200


新增


8%


256




湖南卓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35000


35000


新增


8%


2800




湖南农业大学


106000


106000


续费


5%


5300




合计


1112400


1112400




76656






就上述合同或项目计提情况,双方当事人主张如下:

1、就湖南理工学院的合同。聚源锐思公司主张,该合同系2017年12月11日签订,而***的离职日期是2017年12月5日,因***与聚源锐思公司产生离职争议,其又知道公司将与湖南理工学院签订合同,故其私自至该学校签订合同后跟公司索要提成,但***并未为该合同付出劳动。该合同签订后,***从中作梗,导致合同迟迟未能履行,聚源锐思公司孟玉珍此后接受该部分工作,并促成合同继续履行,直至2018年12月26日甲方方向聚源锐思公司支付合同款616 550元,聚源锐思公司将上述业绩计算至孟玉珍名下,并提交2019年1月8日业务回单,显示聚源锐思公司向孟玉珍支付90 000元,其中摘要、用途载明3+6LIGONG,聚源锐思公司主张其中有6万元是理工大学合同的提成。

***认可上述合同回款616 550元,并同意依据该回款额计算提成。并主张湖南理工学院的合同是***跟进的,其在提出辞职申请后,仍然在为公司处理后续工作,正是基于此公司同意支付***的工资至2017年12月底,其不存在聚源锐思公司所述的从中作梗的行为,该合同延迟履行与***无关。业务回单真实性认可,但亦与本案无关。

2、就江西理工大学的合同。聚源锐思公司主张,该合同系***经手的,合同回款为50
000元,扣除工作费用7000元,乘以计提基数3%,该合同的回款日期是2017年12月8日,因回款日期晚于***的离职日期,故该笔提成无需向***支付。

***认可在其离职之后该合同回款50 000元,但主张并不存在工作费用。

3、就江西财经大学的合同。聚源锐思公司主张该笔合同2017年12月5日回款100 400元,扣除工作费用10 000元,乘以计提基数3%,该笔提成同意向***支付。

***则主张不存在10 000元的工作费用。

4、就湖北经济学院的合同。聚源锐思公司主张该份为续约合同,回款额为69
000元,减去工作费用15 000元,乘以计提基数3%,该合同的回款日期是2017年12月22日,因回款日期晚于***的离职日期,故该笔提成无需向***支付。为此提交2018年12月12日业务回单,显示聚源锐思公司向孟玉珍支付15 000元,摘要、用途均载明为湖北会议图,聚源锐思公司主张上述15 000即为该笔工作费用。

***则主张不存在工作费用,该合同的回款日期系在其离职之后。合同中14 000元是续约之后涨价了,应按照新增计提。回单的真实性认可,但湖北经济学院的回款时间是2017年12月22日,该业务回单载明的日期为2018年,故与该项目无关。

5、就湖南师范大学的合同。聚源锐思公司主张该笔合同回款是98 000元,扣除工作费用10 000元,乘以计提基数3%,该笔提成同意向***支付,该份合同中的3200元是涨价,故也应按照续费标准计提。

***则主张不存在10 000元的工作费用,且3200元应当按照新增标准计提。

6、就湖南卓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合同。聚源锐思公司主张,回款额为35 000元,乘以计提基数5%,该合同的回款日期是2017年12月12日,因回款日期晚于***的离职日期,故该笔提成无需向被告支付。

***认可该合同的回款日期在其离职之后。

7、就湖南农业大学的合同。聚源锐思公司主张,回款额为106000元,减去工作费用14 000元,乘以计提基数3%,该合同的回款日期是2017年12月29日,因回款日期晚于***的离职日期,故该笔提成无需向***支付。

***则主张不存在工作费用,该合同的回款日期系在其离职之后。

聚源锐思公司另提交2019年1月7日业务回单,显示聚源锐思公司向孟玉珍支付38 000元,摘要、用途均为出差,聚源锐思公司主张38 000元包括江西理工大学工作费用7000元,湖南师范大学工作费用10 000元,江西财经大学工作费用10 000元,湖南农业大学14 000元。***对业务回单的真实性认可,但主张其上显示的是用途为出差,应为差旅费。其曾与上述学校核实,上述费用与***无关,不是因***的合同而产生的工作费用。

聚源锐思公司另提交2019年2月3日业务回单,显示聚源锐思公司向孟玉珍支付200 000元,摘要、用途均显示2018(1),聚源锐思公司主张该笔金额系孟玉珍2017年全年提成,即包括处理离职员工后续崔回款工作的提成。

***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主张不能显示与本案的关系。

三、就报销差旅费一节。

***主张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其产生差旅费24 806.60元,现聚源锐思公司未予报销,为此提交邮件截屏予以证明。

邮件载明***向yXXX@resset.cn发送电子邮件,***主张yXXX@resset.cn邮箱的使用人为聚源锐思公司财务朱少云(Alina),其中2017年11月22日的电子邮件,附件显示***2017年8月费用合计2607.50元、2017年9月费用合计8335元、2017年10月费用合计822元;2018年1月16日的电子邮件,附件显示2017年6月费用合计5590.60元;2018年2月7日的电子邮件,附件显示2017年11月费用合计6028.50元、2017年12月费用合计1423元。上述金额共计24 806.6元。

***主张,按照聚源锐思公司的管理要求,其产生差旅费,需要将票据贴好邮寄给公司,并将差旅费明细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给公司,聚源锐思公司核实无误会向其支付差旅费用。2017年11月其向公司发送了8、9、10三个月的报销费用,公司未予以报销;2018年1月16日公司告知其2017年6月份的报销单据有问题,让其重新发送电子版;2018年2月7日,其将2017年11月、12月的报销费用明细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给公司,并将票据以快递的方式发送给公司,上述报销款公司均未予以支付。快递单现已经找不到了。另主张2017年6月6日武汉到南昌西的火车费用100.50元因找不到票,故不再主张,其余款项聚源锐思公司均应向其支付。

聚源锐思公司对上述邮件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主张后缀为“resset.cn”的企业邮箱自2017年即不再使用。另主张上述邮件并未经过该公司财务朱少云的回复或确认,且***并不能提供相关的邮寄凭证,亦从未向公司讨要过相关费用。

四、就造成经济损失一节。

聚源锐思公司主张,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应遵守保密协议,不得侵犯聚源锐思公司的商业秘密,而***在职期间成立四家公司,其中南京颂锡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颂锡安公司)和湖北青澜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澜云公司)已经开展业务,另两家公司中***也担任重要职务:颂锡安公司与我公司签订合同,价款15万元购买相关产品三年使用权,而颂锡安公司与南京农业大学金融学院签订合同,为45万元购买三年使用权,中间的差价即为聚源锐思公司的损失;颂锡安公司与南京农业大学数据库项目中标一年14万,与我公司签订合同三年18万元,上述差价为我公司损失(14万的中标合同并未履行);青澜云公司中标江西财经大学7.9万元,但其出售的产品是我公司的软件,故该金额即为我公司的损失;综上,***应向我公司支付未保守商业秘密的经济补偿和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而给我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对上述主张不予认可,主张聚源锐思公司鼓励员工成立公司,以用来为公司围标,该四家公司并未实际经营,也不由***实际控制。四家公司取得的收益***并未取得,故并未给聚源锐思公司造成损失。相关合同内容,***并不知情,即使出现相关诉讼有其他公司转卖聚源锐思公司的软件,也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故***无需支付公司经济补偿及经济损失。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聚源锐思公司的企业主营业务活动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软件服务等;青澜云公司的股东包括***(持股比例50%),企业主营业务活动包括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的批发兼零售、数据处理、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网络技术支持服务、教育咨询(不含出国留学)等;颂锡安公司的股东包括***(持股比例1%),***另担任监事,企业主营业务活动包括教学软件及设备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及销售、计算机软硬件研发和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数据应用处理、计算机软件开发等。

北京伟思得数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股东为***(持股比例25%),公司企业主营业务活动包括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武汉满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监事和股东为***(持股比例10%),公司企业主营业务活动包括计算机软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2016年5月26日,颂锡安公司(甲方)与聚源锐思公司(乙方)签订《RESSET信息产品销售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RESSET金融研究数据库系统信息产品,乙方按本合同提供给甲方的产品仅供南京农业大学金融学院内部使用;RESSET金融研究数据库系统(镜像+B/S
V3.0)一套价格15万元,镜像:永久使用,提供3年数据更新服务,B/S:自产品交付日起3年。聚源锐思公司主张颂锡安公司已经支付了5万元货款。

2016年6月12日,南京农业大学金融学院发布通知公告,显示锐思金融数据库已经开通,并附简介:RESSET金融研究数据库(RESSET DB)是一个为模型检验、投资研究等提供专业服务的数据平台。

2017年1月20日的江西财经大学采购成交公告显示,采购项目编号为赣购2016BXXXXXXXXX,名称为RESSET金融教学辅助软件, 供应商名称为青澜云公司,成交金额为79 000元。

2017年11月14日,南京农业大学锐思农林牧渔数据库采购项目中标公示显示,项目名称为锐思农林牧渔数据库,中标单位为颂锡安公司,中标金额14万/年。

2017年11月28日,颂锡安公司(甲方)与聚源锐思公司(乙方)签订《RESSET信息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RESSET农林牧渔数据库系统信息产品,乙方按本合同提供给甲方的产品仅供南京农业大学图书馆内部使用;RESSET金融研究数据库系统(镜像+B/S
V2.0)一套价格18万元,镜像:永久使用,提供3年数据更新服务,B/S:自产品交付日起3年(2017年12月30日至2020年12月30日)。聚源锐思公司主张该公司发现该合同存在问题,故并未实际履行。

另查,聚源锐思公司曾以青澜云公司、***侵害该公司RESSET教学辅助软件的著作权等为由,为要求青澜云公司停止侵害聚源锐思公司RESSET教学辅助软件的著作权,并删除或销毁青澜云公司、***持有或控制的全部侵权复制件和/或含有侵权复制件的载体,青澜云公司和***连带赔偿聚源锐思公司经济损失7.9万元,青澜云公司和***连带赔偿聚源锐思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2万元等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虽然青澜云公司与***存在公司与股东的法律关系,但是***不必然负有对其投资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与聚源锐思公司是否曾经存在劳动关系、***是否对聚源锐思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等,均与***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的事实无关,因此聚源锐思公司针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聚源锐思公司是涉案软件“RESSET教学辅助软件V3.0”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一审中,青澜云公司与***自认2016年11月青澜云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销售给江西财经大学的软件就是聚源锐思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软件,该院对此亦予以确认。青澜云公司上诉主张其是应聚源锐思公司要求为聚源锐思公司围标、陪标而成立的公司,青澜云公司销售涉案软件给江西财经大学,获得了聚源锐思公司的授权。但青澜云公司对此主张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并且,从一审查明的事实来看,江西财经大学2016年11月的招标是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并不存在围标、陪标的情形。青澜云公司一审中提交的往来邮件,也不能证明聚源锐思公司为青澜云公司成立、运营支付了费用。青澜云公司主张其实应聚源锐思公司要求而成立的公司并且销售涉案软件获得了聚源锐思公司授权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该院不予支持。涉案软件是江西财经大学通过单一来源方式招标,指定的供应商即为青澜云公司,江西财经大学已向青澜云公司支付了7.9万元,说明青澜云公司已为江西财经大学安装了涉案软件,并且涉案软件已经江西财经大学验收合格,没有证据显示聚源公司参与了涉案软件的安装、开通密钥以及后期维护。故青澜云公司未经聚源锐思公司的许可向江西财经大学销售涉案软件,侵犯了聚源锐思公司对涉案软件享有的发行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判令青澜云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聚源锐思公司经济损失7.9万元、律师费和差旅费2万元并无不当,该院驳回青澜云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再查,***以要求聚源锐思公司向其支付工资、提成、报销款、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聚源锐思公司以要求***支付经济损失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1、聚源锐思公司向***支付2017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5日工资827.59元;2、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3、驳回聚源锐思公司的仲裁请求。聚源锐思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均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聚源锐思公司起诉在先。

本院认为,就2017年12月工资支付一节。聚源锐思公司签批***的辞职报告为“办理工作及财务交接完毕后工资发放至2017年12月31日”,故此,***2017年12月是否全月满勤并非工资支付的条件,聚源锐思公司仅凭借打卡记录主张无须支付***该月工资显然不当,聚源锐思公司作为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并未提交证据佐证该公司需***进行哪些项目的工作交接,亦未能提供证据佐证曾要求***交接某项工作而被拒绝,加之现***提交微信记录证明其后续曾进行工作交接,聚源锐思公司未能与该公司工作人员核实微信记录,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此本院采信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并认定***积极履行工作交接和财务交接义务,判令聚源锐思公司应向***支付2017年12月工资6000元。

就解除劳动合同一节。现***辞职报告载明原因为个人原因离职,故其主张聚源锐思公司违法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就提成一节。聚源锐思公司虽主张自2017年不再使用后缀为“resset.cn”的企业邮箱,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并采信***提交邮件的真实性及邮件中所载明的提成计算方法。

就2014年的提成,聚源锐思公司主张该年度提成仅为23760元,但未能提交核算提成的明细,故此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并认定2014年聚源锐思公司尚有提成13 237.85元未向***支付。

就2016年的提成,聚源锐思公司并未提交2016年***经手的合同和***计提明细,亦未提交证据佐证2017年5月27日和6月20日向***支付的两笔费用系***2016年的提成,故此本院认定聚源锐思公司尚有提成22 872元未向***支付。

就2017年的提成。现聚源锐思公司提交发生工作费用的业务回单与***主张的合同项目并不能一一对应,故对其主张产生的2017年所涉合同的工作费用,本院不予采信。聚源锐思公司未能提交提成分配的制度佐证离职人员不享有回款提成,也未能提交孟玉珍提成核算明细,故此对该公司所持2017年部分回款系孟玉珍促成、相关提成已向孟玉珍支付之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现就湖南理工学院的合同,本院认定该合同回款616 550元,依据新增8%计提,提成为49324元;就江西理工大学的合同,本院认定该该合同回款50 000元,依据续费5%计提,提成为2500元;就江西财经大学的合同,本院认定该合同回款100400元,依据续费5%计提,提成为5020元;就湖北经济学院的合同,本院认定该合同回款额为69 000元,其中55 000元依据续费5%计提,提成为2750元,另14
000元依据新增8%计提,提成为1120元;就湖南师范大学的合同,本院认定该合同回款额为 98 000元,其中94 800元依据续费5%计提,提成为4740元,另3200元依据新增8%计提,提成为256元;就湖南卓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合同,本院认定该合同回款额为35 000元,依据新增8%计提,提成为2800元;就湖南农业大学的合同,本院认定该合同回款额为106 000元,依据续费5%计提,提成为5300元。故此聚源锐思公司尚欠提成73 810元未向***支付。

综上,聚源锐思公司尚应向***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提成共计109
919.85元。

就报销费用一节。如上所述,本院采信***提交电子邮件的真实性,现聚源锐思公司并未就上述邮件中所述报销款项予以否认,亦未提交证据佐证该公司已向***支付上述报销款项,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故此本院判令聚源锐思公司支付***2017年6月、8月至12月报销款24 706.10元。

就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给聚源锐思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一节。关于聚源锐思公司主张***在职期间注册与聚源锐思公司经营业务相似的公司及在上述公司履职之行为,本院认为,首先、***主张青澜云公司的注册或履职均是聚源锐思公司授意,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第二、就颂锡安公司、青澜云公司等的中标行为,本院认为上述公司均系以营利为目的经营主体,聚源锐思公司提交的相关合同、生效的法律文书等证据可以证明颂锡安公司与聚源锐思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后再向第三方提供聚源锐思公司的软件产品,从中赚取商业利益,青澜云公司未经聚源锐思公司许可擅自销售该公司的软件,而***作为聚源锐思公司的员工,其工作岗位为区域销售经理,工作内容即为向第三方客户推销聚源锐思公司的软件产品,现其主张对于颂锡安公司、青澜云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并不知情,本院不予采信。三、劳动者应当遵守基本的职业道德。***在聚源锐思公司工作期间,注册、运营与其工作内容重合的公司,在未获得公司授权也没有支付相关费用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将上述公司加入到聚源锐思公司与第三方的销售环节中,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忠实勤勉义务,其之行为也势必造成聚源锐思公司的损失,***应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损失,本院结合具体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再结合劳动者收入水平、劳动合同相关约定等因素予以酌情确定,具体金额以本院判决为准。关于聚源锐思公司主张的***违反保密义务一节,本院认定双方劳动合同中关于保密义务应赔偿损失之约定实为违约金性质,该约定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相悖,应属无效,且聚源锐思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佐证***泄露该公司的商业秘密,故此对于该公司要求***承担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聚源锐思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支付2017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工资6000元;

二、北京聚源锐思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支付2014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提成109
919.85元;

三、北京聚源锐思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支付2017年6月、8月至12月期间报销款24706.10元;

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聚源锐思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
000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北京聚源锐思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聚源锐思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五元,已交纳;由***负担五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悠
人 民 陪 审 员   李孟超
人 民 陪 审 员   靳艺红

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孟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