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执1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太平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建湖民营工业园区建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134857034D。
法定代表人:孙环良。
被执行人:常熟市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招商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97931728E。
法定代表人:帅波。
江苏太平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新城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作出的(2019)苏0581民初152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被告(反诉原告)常熟市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前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太平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000元,款项付至江苏太平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指定银行账户。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8元,由原告江苏太平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5元,由被告常熟市新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30000元。
案件执行过程中,2021年1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请求。
上述事实,有撤销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系对其程序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邱振华
审 判 员 张传龙
审 判 员 温晓凯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范群宇
书 记 员 赵 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