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太平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太平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顶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925民初459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某某某某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某某某某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为江苏某某某某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述财产保全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某某某某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限保全金额为6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一峰
书记员  赵晓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