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太平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新铜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29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铜民初字第1166号
原告江苏太平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湖县建湖民营工业园建宝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徐州新铜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5号路西8号路南(铜山供销合作总社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太平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新铜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州新铜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太平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州新铜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50元,由原告江苏太平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黄敏
审判员焦琰茹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