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盛利合科技有限公司

**与北京中盛利合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中民终字第20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6年3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安心,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盛利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1号慎昌大厦5126室。
法定代表人马淑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邰坤,男,1978年7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汉民,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盛利合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3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罗珊担任审判长,法官李琴、李楠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33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罗珊
代理审判员  李琴
代理审判员  李楠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马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