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宝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大德兴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宝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泊头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3执1269号之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大德兴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宝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泊头分公司、北京宝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3民初18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尹志伟 审判员  朱 钢 审判员  刘家红
法官助理孟念 书记员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