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宝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大德兴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宝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泊头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3执126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大德兴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宝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泊头分公司、北京宝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3民初18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910262.88元,期限为1年,自2021年2月24日至2022年2月23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尹志伟
法官助理孟念 书记员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