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宝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大德兴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宝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泊头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3执12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大德兴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宝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泊头分公司、北京宝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3民初18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北京宝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泊头分公司、北京宝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10262.8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尹志伟
法官助理孟念 书记员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