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宝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宝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新世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321执保1895号
申请人北京宝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新世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2008.5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20)鲁0321财保448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申请人山东新世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2008.5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伟
书记员  马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