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宝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宝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新世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鲁0321民初1046号
原告北京宝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丰公司)与被告山东新世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宝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世纪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宝丰公司与被告新世纪公司签订的《钢构件加工承揽定作合同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宝丰公司要求被告新世纪公司退还超付款792192.5元,并支付违约金及开具62019元的发票,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新世纪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4月13日,原告宝丰公司与被告新世纪公司签订《钢构件加工承揽定作合同协议》,约定: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6月30日签订的《沧州翡丽公园小区18#住宅楼工程钢构件加工承揽定作合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于2020年4月13日顺利结算发货完毕,发货钢构件无质量问题,合同履行无争议;该项目结算金额807807.5元,定作方原告宝丰公司共付款1600000元,超付金额792192.5元;对原告宝丰公司超付金额792192.5元,承揽方被告新世纪公司于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分批退还给原告宝丰公司,如在该时间未退回,每超出一天按照未退回金额的1.5‰支付给原告宝丰公司作为赔偿;该项目被告新世纪公司未开发票金额为62019元,被告新世纪公司应于2020年8月30日前全部开齐;原告宝丰公司在被告新世纪公司加工厂存放的原材料约178吨,由原告宝丰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前找车运走。 该协议签订后,被告新世纪公司未将款项退还原告宝丰公司,也未给原告宝丰公司开具发票。
一、被告山东新世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北京宝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定作款79219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山东新世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宝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以792192.5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山东新世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为原告北京宝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62019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办理完毕。 四、驳回原告北京宝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20元,保全费4980元,由被告山东新世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巩若润 人民陪审员  李文秀 人民陪审员  耿 红
法官 助理  刘 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