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宝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解蒙蒙与北京宝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15民初9841号
原告(被告):解蒙蒙,男,198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志,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告):北京宝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科技园政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多洪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娜,女,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被告)解蒙蒙与被告(原告)北京宝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丰钢结构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解蒙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志,被告(原告)宝丰钢结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解蒙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宝丰钢结构公司与解蒙蒙自2008年10月12日至2017年8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宝丰钢结构公司支付解蒙蒙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5000元;3.宝丰钢结构公司支付解蒙蒙20**年6月1日至2017年8月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2500元;4.宝丰钢结构公司支付解蒙蒙20**年5月25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20000元;5.宝丰钢结构公司支付解蒙蒙20**年8月7日至2017年8月7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30172.41元、周六日加班工资68965.51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0344.82元;6.宝丰钢结构公司支付解蒙蒙20**年10月12日至2017年8月7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8390.8元;7.宝丰钢结构公司支付解蒙蒙20**年10月12日至2017年8月7日期间高温津贴4140元;8.宝丰钢结构公司支付解蒙蒙20**年10月12日至2017年8月7日期间冬季取暖补贴5400元;9.宝丰钢结构公司支付解蒙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6236元;10.宝丰钢结构公司支付解蒙蒙20**年5月25日至2016年6月24日、2017年11月5日至2017年11月13日期间住院伙食补助费1950元、护理费3900元;11.宝丰钢结构公司支付解蒙蒙20**年5月25日至2016年8月25日期间营养费4500元。事实与理由(辩称):解蒙蒙于2008年10月12日入职宝丰钢结构公司,岗位是电工,月工资5000元。2016年5月25日,解蒙蒙在工作时受伤。2017年8月7日,宝丰钢结构公司与解蒙蒙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并给解蒙蒙办理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领取手续。解蒙蒙不服大兴仲裁委作出的京兴劳人仲字[2018]第1377号裁决书,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宝丰钢结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宝丰钢结构公司与解蒙蒙20**年10月12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017年6月2日至2017年8月7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宝丰钢结构公司不支付解蒙蒙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8268元;3.宝丰钢结构公司不支付解蒙蒙20**年6月2日至2017年8月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9286元;4.宝丰钢结构公司不支付解蒙蒙20**年5月25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17985.47元;5.宝丰钢结构公司不支付解蒙蒙20**、2017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736.92元;6.宝丰钢结构公司不支付解蒙蒙伙食补助费1550元;7.宝丰钢结构公司支付解蒙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2550元;8.宝丰钢结构公司不支付解蒙蒙高温津贴360元;9.本案诉讼费用由解蒙蒙承担。事实和理由(辩称):2015年6月1日,宝丰钢结构公司与解蒙蒙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1日,月工资为3000元。2016年7月8日,解蒙蒙在工作中受伤,经工伤认定为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九级。2017年6月1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解蒙蒙提出不再与宝丰钢结构公司续订劳动合同,并自2017年6月2日起不再为宝丰钢结构公司工作。宝丰钢结构公司为了协助解蒙蒙取得工伤赔偿,帮助解蒙蒙办理工伤待遇,但该手续直到2017年8月8日才办完。宝丰钢结构公司不服仲裁委作出的裁决书,故起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宝丰钢结构公司成立于2002年3月13日。2016年5月25日,解蒙蒙在宝丰钢结构公司工作时受伤。2016年7月12日,经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6年12月20日,经北京市大兴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解蒙蒙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玖级。2014年4月至2017年7月期间,宝丰钢结构公司为解蒙蒙缴纳社会保险;2017年9月至2017年11月,北京宝丰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6月1日,宝丰钢结构公司与解蒙蒙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期限为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1日。解蒙蒙受伤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4252元。2017年8月8日,北京市大兴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出具的解蒙蒙工伤待遇核准情况: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26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6236元。解蒙蒙与宝丰钢结构公司均认可解蒙蒙的停工留薪期应为6个月。2016年6月至9月,宝丰钢结构公司支付解蒙蒙100**元。账户信息为北京旧宫祥龙兴业五金建材商店于2017年9月14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解蒙蒙转账4121元,于2017年11月21日向解蒙蒙转账9565元。
2018年1月12日,解蒙蒙申诉至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仲裁委),请求:1.确认宝丰钢结构公司与解蒙蒙自2008年10月12日至2017年8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宝丰钢结构公司支付解蒙蒙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5000元;3.宝丰钢结构公司支付解蒙蒙20**年6月1日至2017年8月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2500元;4.宝丰钢结构公司支付解蒙蒙20**年5月25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20000元;5.宝丰钢结构公司支付解蒙蒙20**年8月7日至2017年8月7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30172.41元、周六日加班工资68965.51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0344.82元;6.宝丰钢结构公司支付解蒙蒙20**年10月12日至2017年8月7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8390.8元;7.宝丰钢结构公司支付解蒙蒙20**年10月12日至2017年8月7日期间高温津贴4140元;8.宝丰钢结构公司支付解蒙蒙20**年10月12日至2017年8月7日期间冬季取暖补贴5400元;9.宝丰钢结构公司支付解蒙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6236元;10.宝丰钢结构公司支付解蒙蒙20**年5月25日至2016年6月24日、2017年11月5日至2017年11月13日期间住院伙食补助费1950元、护理费3900元;11.宝丰钢结构公司支付解蒙蒙20**年5月25日至2016年8月25日期间营养费4500元。2018年3月28日,大兴仲裁委作出京兴劳人仲字第[2018]第1377号裁决书,裁决:一、解蒙蒙自2008年10月12日至2017年8月7日期间与宝丰钢结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宝丰钢结构公司向解蒙蒙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8268元;三、宝丰钢结构公司向解蒙蒙支付2017年6月2日至2017年8月7日未续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286元;四、宝丰钢结构公司向解蒙蒙支付2016年5月25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17985.47元;五、宝丰钢结构公司向解蒙蒙支付2016年、2017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736.92元;六、宝丰钢结构公司向解蒙蒙支付1550元;七、宝丰钢结构公司向解蒙蒙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6236元;八、宝丰钢结构公司向解蒙蒙支付2017年高温补贴360元;九、驳回解蒙蒙的其他仲裁请求。解蒙蒙和宝丰钢结构公司均不服上述裁决,诉至本院。双方当事人对以上事实均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问题。解蒙蒙主张其2008年10月12日入职,宝丰钢结构公司称解蒙蒙于2015年6月1日入职,结合解蒙蒙的社保缴费信息等证据,可以认定解蒙蒙入职时间早于2015年6月,故解蒙蒙的入职时间以其主张的2008年10月12日为准;宝丰钢结构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关系自劳动合同2017年6月1日到期后终止,而解蒙蒙的职工待遇核算表载明双方解除合同日期为2017年8月7日,且宝丰钢结构公司未能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解蒙蒙与宝丰钢结构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7年8月7日。综上,本院对解蒙蒙与宝丰钢结构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主张予以支持。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解蒙蒙主张2017年8月7日由宝丰钢结构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宝丰钢结构公司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解蒙蒙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其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故宝丰钢结构公司应当向解蒙蒙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具体数额以法院核算为准。
关于未续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宝丰钢结构公司与解蒙蒙在2017年6月2日至2017年8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故宝丰钢结构公司应当向解蒙蒙支付自2017年7月2日至2017年8月7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解蒙蒙要求支付2017年6月2日至7月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问题。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解蒙蒙与宝丰钢结构公司均认可解蒙蒙的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且宝丰钢结构公司在2016年6月—9月期间支付解蒙蒙工资10000元,经核算,解蒙蒙在2016年5月25日至9月30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应为17985.47元,扣除宝丰钢结构公司已支付的10000元,宝丰钢结构公司仍需向解蒙蒙支付7985.47元。
关于加班费问题。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解蒙蒙就其主张2015年8月7日至2017年8月7日期间的加班费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2008年10月12日至2017年8月7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宝丰钢结构公司应对解蒙蒙在2016年1月12日至2017年8月7日期间已安排休年假或已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情况进行举证,但宝丰钢结构公司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宝丰钢结构公司应当支付解蒙蒙20**年1月12日至2017年8月7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具体金额以本院核算为准。2008年10月12日至2016年1月11日期间的年休假情况,需由解蒙蒙承担举证责任,因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解蒙蒙此期间未休年休假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高温津贴问题。北京市辖区劳动者在每年6月至8月从事高温作业的,自2007年6月起依法享受高温津贴。解蒙蒙主张其工作环境没通风及降温设施,且主张宝丰钢结构公司未支付其高温津贴。宝丰钢结构未提交证据证明已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的温度降低到33℃以下,并认可从未发放高温津贴,故对解蒙蒙关于要求支付2008年10月12日至2017年8月7日期间的高温津贴的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具体金额以本院核算为准。
关于冬季取暖补贴问题。解蒙蒙主张其与宝丰钢结构公司口头约定取暖补贴事宜,但未提交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故本院对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经社保部门核算,解蒙蒙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46236元,双方当事人对此金额并无异议,但宝丰钢结构公司主张其公司委托北京旧宫祥龙兴业五金建材商店分别于2017年9月14日、2017年11月21日向解蒙蒙转账4121元、9565元,共计13386元,此笔款项包含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当予以扣除,解蒙蒙主张这笔款项系宝丰钢结构公司及北京宝丰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后的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宝丰钢结构公司对此笔款项并未作出合理解释,本院不予采信其主张,故宝丰钢结构公司应支付解蒙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6236元。
关于2016年5月25日至2016年6月24日期间、2017年11月5日至2017年11月13日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问题。解蒙蒙在2016年5月25日至2016年6月24日期间住院治疗,宝丰钢结构公司应当支付工伤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具体数额以本院核算为准;2017年11月5日至2017年11月13日期间,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关系,宝丰钢结构公司不需支付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解蒙蒙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其已经符合上述条件,且工伤职工待遇核准表中并未载明解蒙蒙的护理费具体金额,故对其要求护理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2016年5月25日至2016年8月25日期间的营养费问题。解蒙蒙主张治疗工伤期间的营养费,并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解蒙蒙与北京宝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2008年10月12日至2017年8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北京宝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解蒙蒙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8268元;
三、北京宝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解蒙蒙20**年7月2日至2017年8月7日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033.98元;
四、北京宝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解蒙蒙20**年5月25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7985.47元;
五、北京宝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解蒙蒙20**年1月12日至2017年8月7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3127.9元;
六、北京宝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解蒙蒙20**年6月至2017年7月期间的高温津贴2370元;
七、北京宝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解蒙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6236元;
八、北京宝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解蒙蒙住院伙食补助费1550元;
九、驳回解蒙蒙的其他诉讼请求;
十、驳回北京宝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宝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东民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唐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