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圣凯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东圣凯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海贺胜利印刷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凯旋云印(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6民初27671号
原告:北京东圣凯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23号安泰小区1号楼4层04西段办公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7384649X8。
法定代表人:方忆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河北海贺胜利印刷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玉田县玉泰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9758926819R。
法定代表人:孙智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常胜,河北尚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秀萍,河北尚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凯旋云印(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十二南路1843号天保月湾花园37号楼(天津临港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托管第000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5RKRB5H。
法定代表人:孙智先,总经理。
原告北京东圣凯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凯旋云印(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旋云印公司”)、河北海贺胜利印刷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海贺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被告河北海贺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主张河北海贺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并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交了(2020)冀02破申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复印件,因此提出本案应中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经本院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该破产案件确已受理,本案需要等待被告河北海贺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接管河北海贺公司的财产后参加诉讼,故本案应当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高铭延
审 判 员  赵志富
人民陪审员  张秀敏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 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