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多彩装饰有限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06执713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多彩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0931室。
法定代表人:吴振营,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京金兰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桥路2号。
法定代表人:吕照清,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北京多彩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金兰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9)京0106民特126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确定:、2019年4月15日前,北京金兰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北京多彩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138 520元,支付自2017年5月31日至2018年11月30日工程款利息9418元,共计147
938元;支付至北京多彩装饰有限公司名下北京银行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二、截止到2019年4月15日,北京金兰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全部支付北京多彩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及利息共计147938元,北京金兰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剩余未支付款每日万分之五支付北京多彩装饰有限公司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北京金兰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北京多彩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北京金兰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2019年8月2日、2019年11月1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金兰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北京金兰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无证券、无股权、无互联网银行账号、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冻结北京金兰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南京银行账号,冻结金额16万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5日,因该账户为保证金账户,目前未丧失保证金性质,故无法采取划拨措施。
3、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对被执行人北京金兰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4、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京0106民特126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左红卫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