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9716号
原告:北京多彩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09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4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2月9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多彩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多彩装饰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撤回起诉且不交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多彩装饰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撤回起诉且不交纳诉讼费用应当按照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多彩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