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6民初3517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7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饶平县。
原告:***,男,汉族,1976年9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华,北京元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昆伟,男,汉族,1989年3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北京富嘉永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嘉创路**枢密院**1001。
法定代表人:赖瑞拥,经理兼执行董事。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娟,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艺彭,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西多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朱静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华,男,1972年11月14日,该公司业务员。
原告***、原告***与被告邱昆伟、北京富嘉永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西多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怀柔区法院于2021年9月3日通知原告***、原告***依法交纳诉讼费19674元,二原告在法定的期限之内未按时缴纳上述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和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傅玉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郝 明
书 记 员 杨鸿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