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怀来县土木镇中租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站、北京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730财保138号 申请人:怀来县土木镇中租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怀来县土木镇太平沟村北110国道南侧。 经营者:***。 被申请人:北京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翔北路11号北京创业大厦C座32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3月6日出生,住怀来县。 申请人怀来县土木镇中租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站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350000元。申请人怀来县土木镇中租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站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怀来县土木镇中租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 行存款共35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朱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