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诉前调书1745号
原告:北京大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马池口村9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13号11栋101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大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前调解阶段,原告北京大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大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大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臧 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