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5财保372号
申请人:福建佳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城门村城楼。
法定代表人:宋建诚。
被申请人:北京华铭保信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8层0921。
法定代表人:刘逸锋。
申请人福建佳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北京华铭保信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壹佰伍拾捌万玖仟贰佰伍拾肆元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保险限额壹佰伍拾捌万玖仟贰佰伍拾肆元,保函有效期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诉讼全部结案且申请执行时效届满之日终止,包括因诉前保全错误引发诉讼全部结案且申请执行时效届满之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佳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北京华铭保信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壹佰伍拾捌万玖仟贰佰伍拾肆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福建佳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奇琦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