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5民初6782号
原告:重庆创发集装箱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宝镇大树村十六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91224607L。
法定代表人:叶志芬,董事长。
被告:北京华铭保信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8层09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0022905XJ。
法定代表人:刘逸锋,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创发集装箱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华铭保信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重庆创发集装箱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重庆创发集装箱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华铭保信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创发集装箱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85元,由原告重庆创发集装箱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树明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杨 琴
书 记 员 杨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