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15877号
原告:***,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守辉,内蒙古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阳恒通国际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韩庄南大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罗朝华,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北京华阳恒通国际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史兆欢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孙菊鸿
书 记 员 云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