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13137号
原告:北京嘉和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甲23号院1号楼9层901-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康庭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西里5号院16号楼地下05-06。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37岁,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信息由原告提供)
原告北京嘉和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康庭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北京嘉和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嘉和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鸣
审判员 孙 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田 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