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和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嘉和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东方华钢(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3民申28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嘉和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甲23号院1号楼9层901-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行政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东方华钢(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龙湾屯镇府前街13号21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北京嘉和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东方华钢(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3民初2048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北京嘉和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嘉和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嘉和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伟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娉婷 书 记 员 罗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