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和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焉某、**等与北京嘉和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李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pt”>执行裁定书

(2018)辽0503执606号

申请执行人焉某,男,汉族,1964年11月11日出生,住所地***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4月15日出生,住所地***

申请执行人鲁某,男,汉族,1969年4月21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普兰店市

被执行人北京嘉和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华溪路28幢商网1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执行人李某,男,1968年8月2日出生,住所地本溪市

被执行人北京嘉和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甲23号院1号楼9层901-9

法定代表人:陈某

申请执行人焉某、**、鲁某申请被执行人北京嘉和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北京嘉和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503民初34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焉某、**、鲁某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北京嘉和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北京嘉和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某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503民初346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