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隅加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与北京金隅加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工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2753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
被告:北京金隅加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亚新路16号。
负责人:遇昌,工会主席。
原告***与被告北京金隅加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工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亚丽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郑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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