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25352号
原告:北京金隅加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亚新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银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金隅加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金隅加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称被告已经付清全部货款,故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且明确表示不同意交纳诉讼费,亦同意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北京金隅加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意见,本案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金隅加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