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锦绣华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锦绣华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8601民初638号
起诉人:北京锦绣华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龙湾屯镇府前街12号。
法定代表人:赵径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会娟,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8年5月15日,本院收到北京锦绣华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给付原告保险金246638.8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12日,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国寿安全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和《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保险期间为2016年5月12日到2016年10月9日,被保险人人数100人,每人《国寿安全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个人保额为60万元,每人《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个人保额为6万元。2016年6月5日,原告的工人刘敬敢在施工进入现场时因意外砸伤左眼,经鉴定为7级伤残,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总损失为753744.84元。原告为工人刘敬敢垫付医疗费和伤残赔偿金等共计603823.87元。2018年2月12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向原告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北京锦绣华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处投保的《国寿安全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和《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属于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该合同约定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起诉人北京锦绣华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是投保人而不是被保险人,亦不是受益人,所以不具有保险金请求权,故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北京锦绣华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丁 哲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董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