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锦绣华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姜瞳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4911号
原告:***,男,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马云德,男,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姜瞳,男,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男,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告:北京锦绣华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龙湾屯镇府前街12号。
法定代表人:赵径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锋,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马云德与被告姜瞳、***、北京锦绣华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马云德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马云德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云德撤回本案起诉。
审  判  长   蔡 笑
人 民 陪 审 员   赵卫民
人 民 陪 审 员   魏 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