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锦绣华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锦绣华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民终78***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北京锦绣华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龙湾屯镇府前街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锦绣华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2018)冀8601民初6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北京锦绣华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上诉人在被起诉人中国人寿河北省分公司处投保了《国寿安全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和《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上诉人的工人***在施工进入现场时因意外砸伤左眼,经鉴定为7级伤残,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总损失为753744.84元。原告已经为工人***垫付医疗费和伤残赔偿金等共计603823.87元。***在收到上诉人垫付的保险金后,自愿将其向被上诉人主张给付保险金的权益转让给上诉人,并向上诉人出具了《受益权转让授权书》。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案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主张该转让行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上诉人虽为前述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但因受益人***把给付保险金的权益转让给上诉人,上诉人就具备了保险金的请求权。因此上诉人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法院应当受理本案。请求上级法院裁定受理本案或者发回重审。******
本院认为,上诉人以诉涉保险受益人将索赔请求权转让给其享有,上诉人以索赔请求权受让人的名义提交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主体适格。上诉人要求原审法院受理本案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主体不适格有误,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上诉人北京锦绣华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应属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2018)冀8601民初63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磊******
审判员*********
审判员*超******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