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锦绣华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锦绣华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3民初8726号
原告北京锦绣华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龙湾屯镇府前街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北京锦绣华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母彦军,男,1975年5月26日出生,北京锦绣华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员,身份证号码×××。
被告***,男,1981年2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锦绣华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定于2017年8月3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本案原告北京锦绣华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原告北京锦绣华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因本案按原告北京锦绣华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参照适用此条款。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原告北京锦绣华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二、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顺劳人仲字[2017]第1440号裁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至原告北京锦绣华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北京锦绣华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葛连娟
人民陪审员*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