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锦绣华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锦绣华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3民终22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锦绣华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龙湾屯镇府前街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85761821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6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范县。
上诉人北京锦绣华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3民初14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锦绣华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虽递交上诉状,但未按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锦绣华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龚开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