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20669号
原告:***,男,198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现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北京龙江建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东街51号一层(天助立业众创空间)0168。
法定代表人:**非,经理。
本院对原告***与被告北京龙江建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京0111民初2066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京0111民初20669号民事判决书落款处日期“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应补正为“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审 判 员 安 乐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安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