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9民初1131号
原告:***,男,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项城市农民。
被告:北京龙江建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东街51号。
法定代表人:**非,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龙江建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