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龙江建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9民初5828号
原告:北京佳隆日盛建材经销处,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于凤荣,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国,男,北京佳隆日盛建材经销处经理。
被告:北京龙江建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
法定代表人:董智非,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佳隆日盛建材经销处(以下简称佳隆经销处)与被告北京龙江建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江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审理原告佳隆经销处与被告龙江公司票据纠纷一案,被告龙江公司下落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下落不明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本案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张 岭
人 民 陪 审 员 陈国翠
人 民 陪 审 员 王金锁
二○一九年五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王 倩
书 记 员 李梦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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