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龙江建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佳隆日盛建材经销处与北京龙江建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9民初5828

原告:北京佳隆日盛建材经销处,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于凤荣,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国,男,北京佳隆日盛建材经销处经理。

被告:北京龙江建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

法定代表人:董智非,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佳隆日盛建材经销处(以下简称佳隆经销处)与被告北京龙江建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江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9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审理原告佳隆经销处与被告龙江公司票据纠纷一案,被告龙江公司下落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下落不明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本案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张 岭
人 民 陪 审 员   陈国翠
人 民 陪 审 员   王金锁

二○一九年五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王 倩
书  记  员   李梦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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