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诺亚方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昌达思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诺亚方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4财保718号
申请人:北京昌达思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魏家村南路**院**楼**7-7。
法定代表人:陈增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荣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诺亚方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院**楼**1125div>
法定代表人:王月。
申请人北京昌达思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诺亚方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96535.7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书》(保单号:10162003901072758194),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担保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诺亚方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添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96535.7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开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