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民初5714号
原告:北京中消利达消防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阿苏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薇,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诺亚方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王月。
原告北京中消利达消防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诺亚方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中消利达消防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中消利达消防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中消利达消防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崔 赟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黄碧珍
书 记 员 李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