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06执恢2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被执行人:北京诺亚方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121号院2号楼10层1125。
法定代表人:王月,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与被执行人北京诺亚方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京0106民初120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北京诺亚方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计向**中支付款项44万元(其中自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起至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五日期间,于每月15日前向**中支付4万元);二、若北京诺亚方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能按照上述时间按期给付,**中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争议就此解决,再无其他争议。申请人于2021年7月23日首次申请执行,案件于2021年9月15日终结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22年2月10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北京诺亚方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2022年3月16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北京诺亚方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足额银行账户余额,无足额互联网银行账户余额,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证券、无股权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北京诺亚方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车辆,查封期限二年,至2024年3月27日止,车辆未实际控制。
4.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北京诺亚方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华夏银行、北京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至2023年3月17日止。
5.本院已于2022年6月29日冻结被执行人北京诺亚方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应当领取的案款。
6.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北京诺亚方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7.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8.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京0106民初120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吕艳丽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子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