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诺亚方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天兰世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4执1457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天兰世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大马村3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诺亚方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121号院2号楼10层112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北京天兰世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北京诺亚方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4民初18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天兰世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申请执行,要求北京诺亚方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等共计4.4165万元,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北京诺亚方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通知。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北京诺亚方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无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其名下车辆×××已登记查封,未能实际控制,查封期限至2022年3月20日。我院已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天兰世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4.4165万元未受清偿。 经本院审查核实,申请执行人北京天兰世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同意,现北京诺亚方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无存款,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京0114民初182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杜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