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品界装饰有限公司

吉林省汉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吉林省汉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品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2执异148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汉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青鹏。
被执行人:吉林省品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投资人:杨东。
第三人:北京品界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邹向前。
第三人:张玉军,男,汉族,1960年3月11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
第三人:杨东,男,汉族,1975年1月11日生,住河北省黄骅市骅兴街。
第三人:孟伟,男,汉族,1972年4月27日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第三人:邹向前,男,汉族,1971年8月31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汉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汉唐商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品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界装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汉唐商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北京品界装饰有限公司、张玉军、杨东、孟伟、邹向前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汉唐商贸称,品界装饰在法院调解后,为逃避法院执行,五位第三人作为品界装饰的股东,到南关区工商局将品界装饰注销,导致申请执行人无法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追加五位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原告吉林省汉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品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2019)吉0102民初4290号民事调解书,协议:一、被告品界装饰偿还汉唐商贸货款95126元,按如下期限履行:于2019年12月28日前偿还30000元,于2020年1月28日前偿还30000元,于2020年2月28日前偿还35126元。二、如有任何一期逾期,原告汉唐商贸即可申请执行全部未还款项,并主张利息。调解书生效后,被告品界装饰未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原告汉唐商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执行案号为(2020)吉0102执2060号执行案件,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北京品界装饰有限公司、张玉军、杨东、孟伟、邹向前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被执行人吉林省品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故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吉林省汉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黄 磊
审判员 王 爽
审判员 吴云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