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吉0105民初2671号
原告:长春市二道区恒瑞装饰材料商店,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中东瑞家市场2厅**。
经营者:崔颖,女,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秋,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北京品界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惠河南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杨东,男,197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
被告:张玉军,男,196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孟伟,男,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长春市二道区恒瑞装饰材料商店(以下简称恒瑞商店)与被告北京品界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品界公司)、***、杨东、张玉军、孟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瑞商店的经营者崔颖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秋,被告张玉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品界公司、***、杨东、孟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瑞商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付原告货款67311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以67311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崔颖系恒瑞商店(微信名大地地板)经营者,五被告系吉林省品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的股东。2016年12月起至2017年6月止,该公司多次在原告处购买地板用于装修,但有部分货款未结清。2019年,原告与该公司对账,该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地板货款67311元。原告多次催要,该公司均以各种借口拖延。2020年8月4日,该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虽明知拖欠原告货款,但没有通知原告而注销公司,故应由五被告承担清偿责任。且五被告在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申请注销登记时出具“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张玉军辩称,对诉讼主体有异议,张玉军系吉林省品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原告应起诉公司,不应起诉股东。
北京品界公司、***、杨东、孟伟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月7日,吉林省品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具《对账说明》一份,载明:“2019年1月7日已与大地地板账目核对完毕,欠大地地板人民币:陆万柒仟叁佰壹拾壹元整(67311)”,加盖有吉林省品界装饰有限公司公章。
“大地地板”系恒瑞商店经营者崔颖的微信昵称。
吉林省品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办理了简易注销登记。北京品界公司、***、杨东、张玉军、孟伟系吉林省品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2020年7月9日,上述五名股东出具《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载明:“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本企业承诺申请注销登记时不存在以下情形:……本企业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定和惩戒。”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告已将标的物转移给吉林省品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品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支付价款。又因为吉林省品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办理了简易注销登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简易注销登记适用于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本案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吉林省品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进行清算,属于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则原告作为债权人要求五被告承担责任,本院不持异议。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双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可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应始于付款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因原、被告并未约定付款时间,原告与吉林省品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7日进行对账后确定价款数额,其主张自2020年10月11日起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其主张的计算标准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品界装饰有限公司、***、杨东、张玉军、孟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长春市二道区恒瑞装饰材料商店货款67311元;
二、北京品界装饰有限公司、***、杨东、张玉军、孟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长春市二道区恒瑞装饰材料商店逾期付款损失,以6731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自2020年10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长春市二道区恒瑞装饰材料商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1元,由北京品界装饰有限公司、***、杨东、张玉军、孟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雪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李方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