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品界装饰有限公司

北京品界装饰有限公司、北京品界装饰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民申80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品界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惠河南街********室。
法定代表人:*向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党育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品界装饰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装饰陶瓷城***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党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再审申请人北京品界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品界装饰公司)、北京品界装饰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品界装饰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1民终10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北京品界装饰公司、北京品界装饰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作出的(2018)冀01民终第1072号民事裁定未依法送达,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再审申请人已如实提供了送达地址,并填写了签收人及联系电话,且该地址与再审申请人的经营地址一致。再审申请人没有见到任何快递人员上门或联系签收人,在此情况下就认定再审申请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传票被退回,并裁定视为再审申请人撤回上诉程序违法。(二)一审法院作出的(2017)冀0108民初3629号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二审裁定,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品界装饰公司、北京品界装饰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在本案一审期间向法院确认了送达地址并留有联系电话,在本案二审终结前未对确认的送达地址做过变更。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二审期间,按照北京品界装饰公司、北京品界装饰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确认的送达地址、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其寄送开庭传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但该开庭传票被邮政机构以“收件人地址不详,电话无人接听,无法投递”为由退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开庭传票应视为已送达北京品界装饰公司、北京品界装饰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此后,北京品界装饰公司、北京品界装饰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未在法院确定的开庭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且无正当理由,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作出裁定,按照北京品界装饰公司、北京品界装饰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北京品界装饰公司、北京品界装饰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所提出的二审裁定未依法送达,剥夺其合法权利的再审申请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所提出的涉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再审申请理由,不属于本院再审审查范围,其可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北京品界装饰公司、北京品界装饰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品界装饰有限公司、北京品界装饰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苏晨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