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北京品界装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壁店村惠河南街**/div>
法定代表人:*向前,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严军,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品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品界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部分诉讼请求,后又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丹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