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91民初3729号
原告:东营高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227号5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65916298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千里驹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西店村3号楼1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684988467。
法定代表人:张闪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东营高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千里驹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东营高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营高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