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睿智兴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元谋众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北京睿智兴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云2328民初1122号
原告:元谋众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元谋县元马镇小能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8MA6NMWOW80。
法定代表人:朱永刚,该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睿智兴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64878082F。
法定代表人:张书箱,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元谋众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鑫工程公司)与被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智兴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众鑫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永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睿智兴业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众鑫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差欠原告的挖机台班费及劳务费65965.51元。2021年5月至2021年7月中旬,被告承包元谋县老城乡沙沟村12PS繁殖场一标段的部分工程,后被告雇请原告驾驶自己的挖机去挖基础。到2021年7月20日,原告与被告双方通过结算,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的挖机台班费136685.51元。后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开票信息开具了发票交付了被告,后被告仅支付原告工程款70720元。时至今日,被告尚差欠原告的挖机台班费65965.51元一直未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以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睿智兴业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元谋众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欲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适格原告;2.朱永刚身份证复印件,欲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适格原告;3.开票信息影印件,欲证明被告向原告提供开票信息的事实;4.工地材料月报表影印件,欲证明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工程款136685.51元的事实;5.税务发票复印件,欲证明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工程款136685.51元的事实;6.租赁合同,欲证明原告将其所有的两台挖掘机租赁给被告的事实;7.微信记录及通话录音,欲证明被告差欠原告挖掘机租赁费的事实。以上证据,本院确认证明力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5月至2021年7月中旬,被告承包了元谋县老城乡沙沟村繁殖场一标段的建设工程。2021年5月,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挖机租赁协议书》,原告将其所有的一辆135型挖掘机和一辆60型挖掘机租赁给被告使用。双方在协议中约定:135型挖机合同宗旨为日租赁,即每日挖机的基本租赁费为900元(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3%含油),60型挖机合同宗旨为小时租赁,即每小时挖机的基本租赁使用费为140元(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3%含油);租赁费用的支付:每月5日,出租方与承租方核对上月工作时间,工作时间双方核对无误后,出租方提供发票,承租方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支付租赁费。挖掘机租赁使用起点时间为2021年5月1日。后经原告与被告结算,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的挖机租赁费为136685.51元。2021年6月10日,原告开具了70720元的增值税发票给被告,被告支付了70720元的租赁费给原告。2021年9月4日,原告又开具了65965.51元的增值税发票给被告,但被告至今均以无钱为由没有支付65965.51元的租赁费给原告。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的保护。本案中,原告将其所有的挖掘机租赁给被告施工使用并与被告签订了《挖机租赁协议书》,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在履行协议中,原告作为出租方已履行了交付挖掘机给被告使用的义务。但被告未完全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租赁费给原告,其违约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债权,被告应对原告承担支付租金的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查明的案件事实,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租赁关系,故本案的案由应变更为租赁合同纠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由北京睿智兴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元谋众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挖掘机租赁费65965.5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5元,由北京睿智兴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宋 云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