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6民初983号
原告:北京睿智兴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张书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大生,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原告北京睿智兴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智公司)与被告***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睿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大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睿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委托费用9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1年3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务拓展合作协议书》,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处理与北京市丰台区郭公庄郭望家苑回迁房装修工程业务开展的相关事宜,原告向被告支付委托报酬(商务拓展费用)人民币90000元;若被告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合同约定的项目未成单(与发包方成功签订合同),则被告需一次性退还原告商务费用人民币90000。涉案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21年3月5日向被告指定的账户汇款90000元,履行了约定义务;但被告未能完成委托任务,没有实现与发包方签订合同的目的。依据约定,因被告未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完成项目承担,故被告需退还委托费用90000元。因被告拖延退款,故无奈诉讼。
**经本院公告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3月5日,睿智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签订商务拓展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有:……一、甲方责任,1、委托乙方处理与北京市丰台区郭公庄郭望家苑回迁房装修工程业务开展的相关事宜……三、费用与支付方式……甲方在合同签订后一次性预支乙方商务费用人民币九万元;若乙方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项目未成单,则需一次性退还甲方商务费用人民币九万元……六、协议效力及其他……1、本协议书有效期为三个月,自2021年3月5日起止2021年6月4日止,协议期满后,按下年度的工作量另行确定商务拓展费用,本协议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可不再次签订协议。……
睿智公司提举(2022)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2554号公证书,表示是公证内容为睿智公司员工段诗宇与**通过微信就双方合同签订及要求**退款情况,主要内容有:2021年3月5日,**向段诗宇发送其身份证照片,段诗宇向**发送协议,后**将签字后的协议图片发送给段诗宇。段诗宇向**索要银行卡号,**将卡号为×××的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图片发送给段诗宇,后段诗宇表示已经转款,**表示收到九万。2021年5月27日,段诗宇催问**郭公庄项目进展情况,**表示正在安排。2021年6月22日,段诗宇再次催问**项目进展情况,**表示下周开始。2021年7月14日,段诗宇告知**若项目没有进展,请将当时的费用退回公司,**表示下周应该能进场,若进不了退款给你。2021年8月11日,段诗宇表示不再参与项目,要求**退还费用,**表示知道了,下周把款退回原卡。2021年8月25日,段诗宇向**发送律师函。
另查,2021年3月5日,睿智公司向卡号为×××的银行账户转款90000元。
上述事实,有商务拓展合作协议,公证书、对账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据睿智公司提举的证据,睿智公司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未履行协议义务,且双方就费用支付及退还进行了约定。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及进行举证、质证的权利。故睿智公司主张**退还委托费用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北京睿智兴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委托费用9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郭建强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佳奇
书 记 员 任芳瑶
书 记 员 李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