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睿智兴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睿智兴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5民初8861号 原告:**,男,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山东省单县。 被告:北京睿智兴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735号(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箱,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睿智兴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睿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睿智公司偿还欠款30071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30071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睿智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睿智公司派员工**同**商议位于大兴区荣华南路15号中航技广场B座观澜餐厅工程项目后厨区域的吊顶分包施工事宜。因睿智公司需要**提供材料发票后才能预付定金,**便使用采购材料的公司即北京***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料与睿智公司签订了吊顶材料施工合同。睿智公司将定金7704元转至***公司账户后充当部分材料款,**向***公司支付剩余材料货款并实际负责进场施工。后因睿智公司现场管理不当及方案变更等原因,导致吊顶材料进场后施工出现窝工,原计划4天工期不断拖延,直至同年7月份才施工完毕,该项目工程于同年9月份营业使用。此后睿智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并拒绝履行完工付款义务,不跟**办理余款结算。睿智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信交易原则及民法典中相关合同之法律规定。为维护**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睿智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主张其为实际施工人,其以***公司的名义与睿智公司签订了合同,从睿智公司处承包了案涉工程并实际进行了施工。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装饰资质挂靠协议、材料合同、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装饰资质挂靠协议系***公司(甲方,管理方)与**(乙方,挂靠方)于2021年5月10日签订,双方约定乙方挂靠在甲方企业之下,从事甲方经营许可范围内的经营项目。乙方利用甲方名义所开发票,乙方需向甲方缴纳面值金额的税费。乙方享受甲方所提供的施工所需资质及经营许可,完全自主的开展相关经营业务。工程任务自行承揽,经营上实行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一切正常利润归乙方所有,不受干涉。乙方按约定足额向甲方缴纳管理服务费。材料合同系***公司(乙方)与睿智公司(甲方)于2021年5月14日签订,双方约定甲方施工生产的需要,同意由乙方供应甲方项目的铝扣板,规格/参数说明为600*600平板,数量为200平米,单价为128.4元/平米,该单价是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向甲方发送产品的固定价,不受市场价的浮动影响。实际数量以货到现场签收为准。金额25680元。实际数量以货到现场签收为准。甲方授权***为本合同项下之标的材料产品指定的唯一收货人。乙方负责人为**。 **主张在签订上述合同后其于2021年6月1日进场施工,于2021年7月20日完工离场并将案涉工程交付给了睿智公司,但双方并未办理书面交付手续。**称工程用途是餐厅,在2021年8月底投入营业,现还在经营中。 **与睿智公司的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5月4日,**向**发送微信:“在吗,1.0的扣板多少钱一平米,含安装含税”,**回复:“你好,孙经理,在什么地方,是后厨吗?”**回复:“对,在**”,**回复:“600×600的对吧?层高怎么样?吊顶多高?”**回复:“对,高度有点高”。随后,**并向**发送了地址,让**安排人去现场看一下。**表示这一两天会安排人过去,看完现场再给**报个准价。5月6日,**向**发送微信,让**快递一块样品到现场,其让甲方看一下,并告知了“**”的电话,**同意后**让其告知公司名称,称其要安排走合同。**按照**的要求向其发送了专票信息,**回复:“好”。5月9日,**向**发送微信:“孙经理,我这边工地忙完就安排工人去**现场。那边跟**联系,样品看过了没问题,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了。明天周一您问问财务那边能否安排转款我也提前准备一下,这几天铝价飙升太厉害”,**回复:“问他合同走了没有,合同签了就可以付款。”5月21日,**向**发送了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电子回单显示在该日睿智公司向***公司支付了7704元。**回复:“好的孙经理,就这一两天我和现场**联系进场”,**回复:“好,质量做好”。10月18日,**向**发送微信:“**,**观澜后厨的吊顶款能安排了吗?上个月跟***联系,就一直说快了。25号之前给安排了吧!这点活快5个月了。总款共计37775,已付7704元,余款30071。我工地上有一批铝单板要等着进场,确实着急了”,**未回复该条微信。11月11日,**向**发送微信:“**还在忙吗?没别的事儿,上次说10号之前能给安排吊顶款,我这边还没收到,帮我再问一下会计那边吊顶款能安排了吗?”**仍未回复。11月27日,**向**发送微信:“公司这面今天回复针对观澜项目材料供应商付款在12月20号以前完成支付,**还有一个,我这让你去做这个项目本身是让你去赚钱的,不是骗你,我也不是这个公司的老板,我只是在负责这个项目,跟公司的采购,有些事,我需要根据甲方回复跟公司领导汇报完才能给你回复”,**回复:“挣不挣钱咱们先放一边,我应了你的活,现场一切会以交工为目标。11月1号之前我和你的想法是一样的,之后的误会都是你单方造成的”,**回复:“没事,你放心,你的钱不会差”。12月20日,**又向**发送微信催要款项,但**未予回复。 **与睿智公司的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二人通过微信先是沟通了签订合同事宜。之后,二人又多次沟通现场施工事宜。7月25日,**通过微信向***发送了图纸,并称:“你好**,**中航技广场后厨吊顶已完工,我将施工明细整理发你如下:现场图纸整体分为三个区域:1.库房5.5×2.8+2.45×0.78=17.31平米。2.操作间203.15平米。3.走廊及办公室4.99×2.27=11.32平米,1.97×15.72=30.96平米。以上共计262.74平米*128.4=33735元。异形15+4=19米*80/米=1520,平板灯42*60=2520。以上共计37775元。请核对”。7月29日,***回复收到,表示会去现场核一下量,并向公司提一下平板灯。8月14日,**向***发送微信:“现场结算能办理了吗**,刚才打你电话怎么没接啊?”***回复:“不好意思**,我刚才手机静音,没看见,今天礼拜六没法办,能办的我就给你办了”。2022年1月21日,**通过微信向***催要款项,***回复:“好的**,没问题,我问一下财务,这个钱不是我转,我得问一下人家,看看人家什么时候能给安排一下”。1月25日、1月28日,**分别通过微信向***催要过款项。 **与睿智公司的员工***于2022年1月26日的通话录音显示,**称:“你好**,款怎么样?”***回复:“财务已经在走了,因为你的可能是我报的问题,估计你的会晚一点,应该今天下午到公司的,那明天上午就会到你账上了”,**询问:“这是到我这儿了是吧?”***回复:“对,到你这账了,今天下午或者明天上午九点左右”。**称:“行,那你看看到时候可以再给催催,或者你在这边转款之后给我发个截图,还跟咱之前一样”,***回复:“我给你把他付款的凭证发过去,好吧,放心就行,反正差不了事儿”。 **与睿智公司的员工**于2022年6月30日的通话录音显示,**称:“忙着呢**,我那个**观澜吊顶款,后来怎么说的?”**回复:“这个款应该是下周能付过来,就能给你们付了,甲方最后有两笔款一直没给他”,**称:“那非得等最后一笔款汇过来才能给我”,**回复:“我就是说你下一笔款到时候给你们解决了,因为现在就是差你们几个材料商和人工费了,基本上都给你安排完了”,**询问:“下周能安排吗?”**回复:“下周基本上问题不大了,然后就是哪怕有问题,超不过这个月20号,因为公司那边跟甲方签协议,最终截止日期就是这样,他说违约的是给我们赔偿的”……**称:“上回你不接电话,也不回我,这事已经弄到法院去了,你知道吧”,**回复:“我知道,那天公司那边打电话,我说那没办法,确实钱没给人。我说那该走法律就走,反正这个钱回来了以后,我再跟你沟通,就快点给呗,反正这钱是要给的”,**回复:“你说这话没毛病,我就说你得给我个态度是吧”,**称:“对,就反正就是这么个情况,你要感觉可以你就先撤了,7月20号之前肯定给你”,**称:“你那边你快给我办了,我就撤了”,**称:“行,没问题,我让你过来做的吊顶,我也没有别的想法,说你这个做的也不错,这个都可以,没毛病”。 庭审中,**称就案涉工程其已通过微信与睿智公司的负责人**、***确认了工程量及工程款,工程价款共计37775元,睿智公司已支付了7704元,现尚欠30071元。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睿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当庭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根据查明的事实和在案证据,能够认定**实际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其与睿智公司存在事实上的施工合同法律关系。现**已经施工完毕,双方虽未办理书面结算手续,但根据**与睿智公司在案涉工程上的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和通话记录可见,**与***从未对**报送的价款提出过异议,并在**催要工程款的过程中多次承诺付款,**与***系代表睿智公司履行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睿智公司承担。故在睿智公司未出庭应诉且未提交相应证据推翻**所主张的事实的情况下,本院结合在案证据和**的陈述意见,确认案涉工程的总价款为37775元。庭审中,**自认已收到7704元,本院对此不持异议。现睿智公司还欠**工程款30071元,故对**要求睿智公司支付欠款30071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主张的利息,根据查明的事实,睿智公司确认工程价款后却未按约定期限足额向**付款,其应向**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故对**的此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起算时间,在案证据显示,**代表睿智公司明确表示于2021年12月20日之前向**付款,但却未按期支付,故本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自2021年12月21日开始起算利息。**超出该范围的利息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北京睿智兴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欠款30071元及利息(以30071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元,由北京睿智兴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珊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 冉 书 记 员 苏 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