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5民初55937号
原告:东帝士东熙(上海)地毯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2号楼13层1607。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东帝士东熙(上海)地毯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盛唐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双埠头村委会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黎美玲。
原告东帝士东熙(上海)地毯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东帝士公司)与被告北京盛唐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唐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帝士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盛唐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东帝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盛唐兴公司支付货款185915元;2、盛唐兴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85915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事实和理由:东帝士公司与盛唐兴公司于2014年1月24日签订《购销合同》,盛唐兴公司先支付定金5万元,发货前支付到货款总额的30%,货至工地验收后支付合同总额的70%,东帝士公司按要求于2014年6月将货物运至工地并铺装完毕,于2014年8月7日验收合格。盛唐兴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货款,直至2016年8月24日,仍欠地毯货款173125元及地毯铺装费12790元,共计欠款185915元。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盛唐兴公司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须支付逾期货款的千分之二作为违约金,因约定违约金过高,东帝士公司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主张违约金。
被告盛唐兴公司未出庭应诉、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4日,盛唐兴公司作为甲方与东帝士公司作为乙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供应地毯6000㎡,货款共计75万元,本合同单价不包含铺装,合同签订后,甲方先付订金5万元,发货前,甲方需支付到合同总额的30%作为预付款,收到预付款后乙方安排运输,乙方运货至工地甲方验收后,甲方需支付给乙方合同总额的70%余款,交货日期为2014年4月1日,安装日期为2014年4月5日至4月10日,甲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需支付应付货款的千分之二作为违约金,铺装费用为万能胶铺装为5元/㎡,环保水性胶铺装为6元/㎡。双方另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2014年6月1日,东帝士公司向盛唐兴公司送货。
2014年8月7日,盛唐兴公司对涉案地毯及安装检查验收合格。
2015年11月10日,东帝士公司向盛唐兴公司发送《付款通知书》,要求支付货款173125元。同日,东帝士公司与盛唐兴公司签署对账单,确认截至2015年11月10日,盛唐兴公司欠付东帝士公司铺装费12790元及地毯货款173125元。2016年8月23日,东帝士公司与盛唐兴公司再次签署对账单,确认盛唐兴公司欠付东帝士公司地毯货款173125元及铺装费12790元,共计185915元。
上述事实,有购销合同、收条、验收单、对账单、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东帝士公司与盛唐兴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东帝士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盛唐兴公司应依约支付合同款项。现盛唐兴公司未足额支付,东帝士公司要求其支付欠付合同款项及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东帝士公司自愿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主张,本院不持异议。盛唐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盛唐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东帝士东熙(上海)地毯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地毯货款及铺装费共计185915元;
二、被告北京盛唐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东帝士东熙(上海)地毯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违约金(以185915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74元及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北京盛唐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