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唐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2民初42011号
原告:***,男,199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双埠头村委会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黎美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文胜,北京市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文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5月11日至2021年7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1205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1年5月11日入职被告处从事油漆工工作,日工资500元,双方约定每月发放5000元生活费,剩余工资在工程完工后一次性结清。2021年7月30日工程完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但被告支付原告的工资存在差额。现原告不服京昌劳人仲字[2021]第5309号仲裁裁决书,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为150元每天,这样原告的月工资数额不超过5000元,可以避税,但我公司实际是按照每天350元标准向原告支付的工资及加班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5月1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书》(适用在京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2021年5月11日起至油工工作任务完成即行终止,乙方担任油工岗位;关于劳动报酬,合同约定工资标准为150元/日,工资计算方式为150元/日×出勤工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正常工作至2021年7月30日工程完工之日,工作期间被告共计向原告转账支付工资27000元。
后,原告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2021年5月11日至2021年7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12050元。2021年9月13日,仲裁委出具京昌劳人仲字[2021]第5309号裁决书,裁决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裁决结果,向本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原告主张其在成都鱼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鱼泡科技公司)网站看到被告的招聘信息,并于2021年5月11日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书》,次日即开始工作,但5月12日的考勤被告未给其录入系统,7月13日、17日、18日其均正常出勤,但因工地停电,故无打卡记录,工作期间共计出勤74天,包含41小时加班,但未就其主张提供确实有效证据;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辩称原告工作期间共计出勤71天,存在39小时延时加班,为证明其主张同时反驳对方主张,被告提交了原告2021年5月、6月及7月的考勤记录表,原告在仲裁阶段认可5月及6月的考勤记录,庭审中当庭推翻自认,仅认可6月的考勤记录。此外,原告还主张其日工资标准为500元,表示劳动合同签订时,工资标准处系空白,并提交其与鱼泡科技公司人工客服的聊天记录,并在另案中向本院申请调查令要求调取被告曾在鱼泡科技公司网站发布的招聘信息,被告对原告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辩称已足额支付原告工作期间所有工资。
经核实,双方均认可延时加班的工资标准为50元/时。此外,原告自述工作期间其他与其工作岗位相同的工友工资标准均为350元/天。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应就存在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虽主张劳动合同签订时工资标准处为空白,其日工资为500元/天,但未就其主张提供确实有效证据,即便被告确曾在鱼泡科技公司网络平台发布过日工资为500元的招聘广告,相关招聘信息也仅为要约邀请,无法佐证原告与被告最终协商一致的工资标准为500元/天,且原告自认其他与其工作岗位相同的工友工资标准均为350元/天,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工资标准难以采信。此外,原告还主张其工作期间共计出勤74天,存在41小时延时加班,因被告未录入系统及工地停电原因导致缺少4天考勤记录,但原告仲裁时认可5月及6月的考勤记录,当庭未提供确实有效证据情况下又予以否认,且未就其主张提供确实有效证据,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其主张,本院对原告的相关主张不予采信,现被告已支付原告工资27000元,该标准不低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亦符合市场行情,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21年5月11日至7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姚玮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姜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