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冀1091民初306号
原告:***,女,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香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若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若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学城毕升路**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宏,北京市泽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盛唐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双埠头村委会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黎美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拓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玉瑞,男,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房地产)、第三人北京盛唐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唐兴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石房地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宏、第三人盛唐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惠玉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43298元;2.判令被告立即修复东方之珠小区106幢2单元I01室房屋的地暖;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18日,被告**位于东方之珠小区106幢2单元101室房屋的家中地暖跑水,导致原告位于东方之珠小区106幢1单元101室房屋被淹,房屋装修及物品受损。后经原告催告,被告一直未能修复,导致原告至今无法使用房屋,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辩称,**购买的东方之珠小区106幢2单元I01室房屋系小区样板间,购买前已经由中石房地产装修好,漏水的地暖也在装修范围内。因此,如需赔偿原告损失,也应当由中石房地产赔偿,被告**无过错不应赔偿。
被告中石房地产辩称,本案是侵权纠纷,原告所受损害是由于**房屋漏水造成,中石房地产与**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不是侵权主体,不应作为本案被告。案涉样板间的装修工程是盛唐兴公司施工的,该公司施工时在地暖管道上方进行供水管道改造,改造中剔凿地面造成地暖管受损漏水。事故发生后中石房地产多次通知盛唐兴公司维修,但盛唐兴公司拒不履行维修义务,因此原告损失应由盛唐兴公司承担。
第三人盛唐兴公司述称,该公司对案涉样板间进行装修施工属实,但该装修工程不涉及地暖工程,也没有证据证明是第三人施工中损坏地暖管导致漏水。第三人施工完成后经中石房地产验收合格,至发生漏水事故时已过质保期,故第三人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是东方之珠小区106幢1单元101室房屋业主。2017年11月18日,***相邻的106幢2单元101室房屋地暖管漏水,导致***房屋浸水,房屋装修及物品受损。漏水部位经中石房地产委托案外人天津宝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维修,已经修复完毕。漏水的东方之珠小区106幢2单元101室房的业主为被告**,该房屋原为该小区样板间,**购买前即由中石房地产装修完毕。该房屋装修工程由第三人盛唐兴公司施工,于2013年5月9日施工完成通过验收移交给中石房地产。以上事实各方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地暖管漏水原因,被告中石房地产认为是盛唐兴公司在该样板间的地下室储藏间改造过程中,剔凿给排水管线时导致下方地暖管道受损。为此中石房地产提供了案涉房屋的竣工验收材料、天津宝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维修后出具的维修情况记录加以证实。盛唐兴公司质证时认为,天津宝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石房地产签订有零星施工合同,双方有利害关系,且该公司本身不具备鉴定地暖管损伤致害原因的资质,故对该证据不予认可。盛唐兴公司同时提供了其装修工作完成后,与中石房地产之间签署的《工程移交单》、《竣工验收记录》,证明自己装修工作验收合格并移交给中石房地产,案涉地暖管的损坏与其装修工作无关。
另,本院经原告申请,委托廊坊市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的损失进行了评估,该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评估原告各项损失为11.74万元,鉴定费用为3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所发生损失的致害原因及具体损失金额。***的房屋被水浸泡的原因在于**的房屋地暖管漏水,而**的房屋在其购买前即由中石房地产装修完成,购买后并未进行过装修改造,**对原告所受损害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案涉样板间发生漏水事故,该事故部位属于中石房地产责任范围,应当对相关事故承担责任。虽然其举证证明包括采暖工程在内的全部施工工程均已验收合格,但后期装修案涉样板间的工程由其负责发包施工,其在装修工程完工后、向**交付前,有义务全面检查该房屋及各项设施的质量情况,确保质量合格无安全隐患。对该样板间地暖管的漏水事故,中石房地产有疏于检测的过错,应当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盛唐兴公司负责样板间的装修工程施工,施工项目中不包含漏水的地暖管部位,施工完成后也与中石房地产进行了交接验收,虽然天津宝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维修后推断地暖管损伤是由于盛唐兴公司剔凿所致,但该公司作为中石房地产的经营合作者,本身没有鉴定工程损害因果关系的资质,对其推定意见不作为认定致害责任的依据;漏水事故发生后,中石房地产及时采取措施修复了损坏部位,故对原告关于立即修复损害的地暖管的主张不予支持;本院委托廊坊市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所作评估报告,系专业机构的专业人士广泛调查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得来,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对原告提出的异议也进行了有说服力的解释,本院对该评估报告的结论予以采信,原告损失确认为评估报告建议的11.74万元及原告垫付的评估费3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04万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975元,由被告中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