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5民初3599号
原告:***,女,1982年11月12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北京旭天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镇瓜乡路10号3号楼56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双埠头村委会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旭天恒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