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3执38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时代飞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富海中心2号楼303室。
法定代表人:彭立,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阳巨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511室。
法定代表人:张**康。
本院在执行北京时代飞扬科技有限公司与贵阳巨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1民终119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贵阳巨驰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北京时代飞扬科技有限公司1219856.8元工程款及利息,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0000元、执行费1594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开设账户、不动产登记、车辆、互联网金融、证券、工商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开设有银行账户,本院对其账户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时间从2022年1月7日起至2023年1月6日止,但为轮候冻结,无实际冻结到款项。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
2、本院依法通过贵阳市白云区不动产登记站、“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贵阳国家高新沙文生态科技园的一宗土地,对该宗土地本院已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时间从2021年9月17日起至2024年9月16日止,但为轮候查封。
3、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4、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院约谈申请人,将本院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征求其对本案的意见。申请人认可本院查询情况,并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现申请人债权现尚未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且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财产继续进行查封、冻结的,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一
审 判 员 王 斌
审 判 员 周灿荣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杨鑫玉
书 记 员 鲁 涛